协议离婚后的财产隐瞒诉讼

副标题#e#男方代理人:杨生顺律师

简要案情:张男与杨女于2003年结婚未生孩子,2006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为:1、市某小区公房归张男;2、昆明市某小区商品房归杨女;3、离婚后张男支付杨女5万元,用于女方支付分得房屋的按揭款。双方尚有共同财产昆明市创意英国房屋一套和车辆(吉利车)一辆没有约定在协议中,双方口头协议:创意英国房产因借款购买,归男方,债务也由男方承担;车辆口头约定归男方,按揭由男方承担。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办理手续后男方收到了女方的起诉状,诉称:1、男方隐瞒创意英国房产,要求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给女方一半;2、吉利汽车协议未曾分割,应平均分割;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男方承担。一审法院审理中被告张男认为,创意英国房屋系双方举债购买,其没有隐瞒财产,协议离婚时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双方对房屋处理进行了约定,但是没有写在协议中,是杨女具有预谋,所以才没有写进协议并造成了今天的争议,提出如果杨女分房屋,则承担购买房屋债务,婚前支付房屋价款合计14万余元;同时,杨女能够分割的也仅仅是婚前所付价款,婚后付款部分其不能主张相应权利。一审中,法院采信张男代理人主张,即将房屋的婚前支付价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给女方一半,但是房屋因涉及男方婚后支付部分,所以没有进行房产分割。判决男方一次性支付7万余元给女方;吉利车因车主登记在女方,离婚时女方也知道,但没有写入协议,故认定女方已经同意将车辆分给男方,故对车辆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男方主张的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应另案主张。

一审判决后,男方不服提起上诉,后经昆明中院建议后撤回上诉,重新提起诉讼。

第二起诉讼:男方起诉要求女方承担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创意英国房屋所借债务14万元。提出的证据为借条、还款收据及证人证言,购房按揭款项还款记录等证据。庭审中被告也举出相应证据证实其婚姻期间也借款14万余元,当然未能证明是用于何处。一审法院经分析认定证据,认为14万元男方主张债务实属购买创意英国产生,但是居于男方隐瞒该财产,故偿还比例上,男方承担70%,女方承担30%,女方还应支付男方4万余元。一审后,女方和男方皆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男方要求女方承担7万元,女方要求不承担。经二审审理,最终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告诫:

1、协议离婚应注意甚么?应将全部财产分割意见皆进行约定,不写则留有后患。诸如此案,最终女方虽然没有争取到额外权益,但是折腾的非常之久,花费的费用也不言而喻;男方虽不是诉讼的挑起方,但维权也是非常辛苦。多写几条换来几年的安乐,应该是所有人追求的。

2、法律上没有真正的空子可以钻,事实终究是事实。

附:男方上诉状1份:

上诉人:张某,男,彝族, 出生,昆明市人。

被上诉人:杨某,女,汉族。

上诉人因不服(2007)五法北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裁量缺乏法律依据及公平、公正,故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并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共同债务的50%,即7万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大部分正确。但认定“原告隐瞒房屋具有过错,且原告经济能力较强,应由原告承担共同债务70%,被告承担30%”存有错误,三七开的裁量缺乏法律依据,也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1、认定上诉人隐瞒财产的事实错误。创意英国苹果园房屋是借款14万元购买的,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就该房产的处理进行过协商,口头约定房产归上诉人,债务也由上诉人承担。因上诉人法律意识淡薄,被上诉人又事先存有预谋,不让将该房屋的分割意见写入离婚协议中,才造成了如今的连环案。所谓隐瞒财产是被上诉人背信弃义造成的。

2、三七开的裁量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2007)五法北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足额支持了被上诉人“所谓隐瞒的房产”的一半权利75620.3元。而针对上诉人的因购买该房而欠下的债务却认定为三七开,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民事基本原则,是缺乏公平、公正的。

3、三七开的裁量缺乏法律依据。一审确定本案为债务追偿纠纷,非常正确,而债务追偿应该考虑的是债务人对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定偿还责任,因夫妻关系产生的共同债务不是按份债务,而是共同债务,故应平均分担。

4、上诉人作为男人,在离婚中已经充分照顾到女方的合法权益,已经做到仁至义尽,请看《协议离婚书》,上诉人将完全的房产分给女方,而自己分到的仅仅是拥有40%产权的公房,还约定了付给巨额款项,可以看出上诉人已经做出了大部分财产的牺牲。然可恶的是被上诉人仍不知足,一而再,再而三的提起诉讼,纠缠上诉人,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上诉人受到的待遇谁来替其主持公道?身为男人,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皆由其创造,离婚时又做出了最大的让步,难道还不够吗?为何本案中还得不到应有的公平和正义呢!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裁量债务承担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同时缺乏公平、公正,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明镜高悬,依法改判。 #p#副标题#e#男方代理人:杨生顺律师

简要案情:张男与杨女于2003年结婚未生孩子,2006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为:1、市某小区公房归张男;2、昆明市某小区商品房归杨女;3、离婚后张男支付杨女5万元,用于女方支付分得房屋的按揭款。双方尚有共同财产昆明市创意英国房屋一套和车辆(吉利车)一辆没有约定在协议中,双方口头协议:创意英国房产因借款购买,归男方,债务也由男方承担;车辆口头约定归男方,按揭由男方承担。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办理手续后男方收到了女方的起诉状,诉称:1、男方隐瞒创意英国房产,要求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给女方一半;2、吉利汽车协议未曾分割,应平均分割;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男方承担。一审法院审理中被告张男认为,创意英国房屋系双方举债购买,其没有隐瞒财产,协议离婚时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双方对房屋处理进行了约定,但是没有写在协议中,是杨女具有预谋,所以才没有写进协议并造成了今天的争议,提出如果杨女分房屋,则承担购买房屋债务,婚前支付房屋价款合计14万余元;同时,杨女能够分割的也仅仅是婚前所付价款,婚后付款部分其不能主张相应权利。一审中,法院采信张男代理人主张,即将房屋的婚前支付价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给女方一半,但是房屋因涉及男方婚后支付部分,所以没有进行房产分割。判决男方一次性支付7万余元给女方;吉利车因车主登记在女方,离婚时女方也知道,但没有写入协议,故认定女方已经同意将车辆分给男方,故对车辆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男方主张的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应另案主张。

一审判决后,男方不服提起上诉,后经昆明中院建议后撤回上诉,重新提起诉讼。

第二起诉讼:男方起诉要求女方承担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创意英国房屋所借债务14万元。提出的证据为借条、还款收据及证人证言,购房按揭款项还款记录等证据。庭审中被告也举出相应证据证实其婚姻期间也借款14万余元,当然未能证明是用于何处。一审法院经分析认定证据,认为14万元男方主张债务实属购买创意英国产生,但是居于男方隐瞒该财产,故偿还比例上,男方承担70%,女方承担30%,女方还应支付男方4万余元。一审后,女方和男方皆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男方要求女方承担7万元,女方要求不承担。经二审审理,最终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告诫:

1、协议离婚应注意甚么?应将全部财产分割意见皆进行约定,不写则留有后患。诸如此案,最终女方虽然没有争取到额外权益,但是折腾的非常之久,花费的费用也不言而喻;男方虽不是诉讼的挑起方,但维权也是非常辛苦。多写几条换来几年的安乐,应该是所有人追求的。

2、法律上没有真正的空子可以钻,事实终究是事实。

附:男方上诉状1份:

上诉人:张某,男,彝族, 出生,昆明市人。

被上诉人:杨某,女,汉族。

上诉人因不服(2007)五法北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裁量缺乏法律依据及公平、公正,故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并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共同债务的50%,即7万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大部分正确。但认定“原告隐瞒房屋具有过错,且原告经济能力较强,应由原告承担共同债务70%,被告承担30%”存有错误,三七开的裁量缺乏法律依据,也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1、认定上诉人隐瞒财产的事实错误。创意英国苹果园房屋是借款14万元购买的,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就该房产的处理进行过协商,口头约定房产归上诉人,债务也由上诉人承担。因上诉人法律意识淡薄,被上诉人又事先存有预谋,不让将该房屋的分割意见写入离婚协议中,才造成了如今的连环案。所谓隐瞒财产是被上诉人背信弃义造成的。

2、三七开的裁量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2007)五法北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足额支持了被上诉人“所谓隐瞒的房产”的一半权利75620.3元。而针对上诉人的因购买该房而欠下的债务却认定为三七开,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民事基本原则,是缺乏公平、公正的。

3、三七开的裁量缺乏法律依据。一审确定本案为债务追偿纠纷,非常正确,而债务追偿应该考虑的是债务人对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定偿还责任,因夫妻关系产生的共同债务不是按份债务,而是共同债务,故应平均分担。

4、上诉人作为男人,在离婚中已经充分照顾到女方的合法权益,已经做到仁至义尽,请看《协议离婚书》,上诉人将完全的房产分给女方,而自己分到的仅仅是拥有40%产权的公房,还约定了付给巨额款项,可以看出上诉人已经做出了大部分财产的牺牲。然可恶的是被上诉人仍不知足,一而再,再而三的提起诉讼,纠缠上诉人,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上诉人受到的待遇谁来替其主持公道?身为男人,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皆由其创造,离婚时又做出了最大的让步,难道还不够吗?为何本案中还得不到应有的公平和正义呢!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裁量债务承担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同时缺乏公平、公正,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明镜高悬,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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