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很好理解,针对本案来讲即有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同居生活(一般采取不公开方式),这里主要讲的是第二种情形,即重婚。重婚是触犯刑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与非法同居相比,性质更为恶劣,处罚更为严厉。所谓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通俗理解,就是重婚者至少存在两个婚姻,即前婚和后婚,前婚是登记结婚,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后婚则存在两种婚姻状态,一种是登记结婚,一种是事实婚姻。对于后婚属于事实婚姻状态,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争议,虽然在1994年我国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可见,对于后婚为事实婚姻的,仍属重婚罪,在刑法调整范畴之列。
本案中女方如欲维权,必先取证,然而,与社会上“包二奶”现象欲演欲烈情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类案件的取证相当困难。拿重婚来说,其具有跨地域和隐蔽的特点,这决定了取证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除了拍摄重婚嫌疑人的住所和共同生育的子女的照片外,还必须收集周围群众指证嫌疑人是夫妻的证言。而这一点随着近几年商品房出租的增多,邻里关系的疏远,许多人怕惹事生非也不愿作证,而逐渐变得艰难。本人曾受理的一起重婚案件,历尽千辛万苦,取得了居委会、男方与二奶租房的房东、周围邻居证言,包括二奶自认的材料,还有二奶家乡村委会证明“男方与二奶在家乡开婚姻证明,并举行婚礼,当地群众都认为其二人是夫妻”,男方与二奶生下非婚生子女的证明等,但法院仍以此案证据不足为由移送公安部门。可见,尽管立法者认为婚姻法对于“包二奶”法律责任明确,有很严格的制裁手段,但现实生活中仍反映出了法律上对于这一块基本无法调整的尴尬境地。有些地方出现“民间立法”,对当地“包二奶”者予以经济上的制裁和舆论谴责,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为国家立法更有力地制裁“包二奶”现象提供了彼有价值的思路。
本案中女方不愿和男方离婚,只希望能有什么方式来促进男方警醒,律师认为这时需要动用社会有关部门的力量来多做一些调处工作,如妇联,居委会,男方所在单位等,对男方进行道德上的遣责和思想上的教育,以维护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作者介绍:李艳律师,大学法律系本科学历.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二年.其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交通肇事、劳动争议、行政纠纷、经济合同、公司事务、房产纠纷以及刑事辩护。曾为全国知名大案德隆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股份案的首要分子提供刑事辩护,武汉市多起涉毒案件提供刑事辩护,深得当事人好评。其人生格言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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