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4岁的王老伯有两个亲弟弟,各自比他小4岁和8岁。王老伯诉称,由于从小家中经济困难,父亲不照顾家庭、母亲又患病,作为家中的长子,他14岁就开始参加生产队劳动挣工分养家糊口,1964年,他转到上海某公司工作,仍然继续扶养两个弟弟,直至1972年自己转为正式工为止,前后共计抚养两个弟弟达十五年之久。现王老伯中风偏瘫成了一个残疾老人,仅靠微薄的退休金不足以颐养天年,而他的两个弟弟有着稳定的收入,理应承担起对他的扶养义务,由于弟弟不愿意支付扶养费,故他只得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弟弟各支付王老伯扶养费人民币9万元(以每月500元,共15年计)。
作为被告的两个弟弟却并不同意王老伯的说法,他们指出,自己幼年时全靠父母抚养长大,由于家里经济条件较差,他们兄弟三个均很早参加集体劳动,王老伯只是比两个弟弟早工作了几年,而且三人在各自成家之前都是和父母同住,根本谈不上哥哥扶养他们两个弟弟。现在王老伯有养老金,又有家庭,其配偶及子女理应承担扶养、赡养王老伯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当初家庭条件较差,作为兄长的王老伯比两个弟弟早参加工作,帮助父母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应当说王老伯对家庭的贡献较大。但是现在王老伯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他对两被告尽了扶养的义务,并扶养两被告长大。相反,两被告出于家庭的实际情况,也较早地参加了劳动,与原告一同支撑起整个大家庭。
法院同时认为,王老伯虽年老体弱,因疾病致残,但仍有基本的养老金保障;王老伯的配偶及其子女,均有一定能力及法定的义务扶养与赡养王老伯,故王老伯并不缺乏必要的生活来源。综上,法院认为王老伯的诉请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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