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李××,女,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
被告:王××: 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支付给原告70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与王××于1995年相识,并于1998年2月6日在湖北省潞市乡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于2001年年尾按揭买下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首期付款90000元,2002年1月开始月供,每月月供款大约1300元,至今二人共同支付房款142000元。因原、被告之间性格不合,常为小事吵闹,且被告不信任原告,长期跟踪原告,监测原告电话,导致夫妻二人感情完全破裂,于2004年4月二人已分居至今,为解除双方痛苦,特具状贵院,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某
2005年4月26日
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5)天法民一初字第858号
原告李××,女, 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丰乐镇××村六组1号,现住新塘,具体地址不祥。
委托代理人陈××,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籍所在地:武汉市××路8号,现住××路91号701房。
委托代理人卢××,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籍所在地广东省增城市××路5号,现住增城市××路91号701房
被告王××: 男, 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高要市××镇××居委会上岸路35号,住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
原、被告于1995年2月自行相识,1998年2月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04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支付原告7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调解协议如下;
一、 原告李××与被告王××自愿离婚。
二、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位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的使用权归被告王××,该房屋所欠银行的余额贷款由被告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还清后,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房款30000元,此款被告分20个月支付,时间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给原告至其付清上述房款为止;上述付款的方式,被告如逾期一个月没有付清当月的款项给原告,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全额执行。
三、 原、被告名下的债务各自清偿。
四、 本案的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负担350元,被告王××负担300元。
上述协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兰
#p#副标题#e#一、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李××,女,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
被告:王××: 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支付给原告70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与王××于1995年相识,并于1998年2月6日在湖北省潞市乡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于2001年年尾按揭买下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首期付款90000元,2002年1月开始月供,每月月供款大约1300元,至今二人共同支付房款142000元。因原、被告之间性格不合,常为小事吵闹,且被告不信任原告,长期跟踪原告,监测原告电话,导致夫妻二人感情完全破裂,于2004年4月二人已分居至今,为解除双方痛苦,特具状贵院,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某
2005年4月26日
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5)天法民一初字第858号
原告李××,女, 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丰乐镇××村六组1号,现住新塘,具体地址不祥。
委托代理人陈××,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籍所在地:武汉市××路8号,现住××路91号701房。
委托代理人卢××,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籍所在地广东省增城市××路5号,现住增城市××路91号701房
被告王××: 男, 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高要市××镇××居委会上岸路35号,住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
原、被告于1995年2月自行相识,1998年2月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04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支付原告7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调解协议如下;
一、 原告李××与被告王××自愿离婚。
二、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位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的使用权归被告王××,该房屋所欠银行的余额贷款由被告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还清后,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房款30000元,此款被告分20个月支付,时间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给原告至其付清上述房款为止;上述付款的方式,被告如逾期一个月没有付清当月的款项给原告,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全额执行。
三、 原、被告名下的债务各自清偿。
四、 本案的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负担350元,被告王××负担300元。
上述协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