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生育二子(郭军、郭辉),其妻已过世。父子三人居住在祖上留下的老屋中(2001年郭某某将老屋加固翻新并办理房产权证)。2002年郭军与原告兰某结婚,2003年生育男孩郭某,2005年郭军不幸车祸丧生,家庭负担全落在兰某身上。兰某除农作劳动外,精心照料孩子和公公郭某某的饮食起居,一直未再嫁。2009年郭某某因病痛折磨离开人世,留下祖产房屋一幢共六间。不久,郭辉要求分割房屋,认为郭某得3间,兰某作为郭某的监护人享有居住权,另外3间归自己所有。兰某不满,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享有代位继承权,应当继承其父郭军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兰某作为丧偶儿媳,为公公养老送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其应享有相应份额的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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