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前夫高先生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年初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解除了关系,并对房产、汽车、股票等进行了分割,2010年年初,张女士从高先生的同事处得知,高先生每月都要去银行存钱,其在单位附近的农行有一笔存款。张女士认为高先生私藏的存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对高先生的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并对存款依法分割。
法院经调取银行的存款记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先生的存款数额为4.08万元。高先生对存款的情况不持异议,但认为这部分钱系自己加班所得的收入,应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对存款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系自己的加班费所得,因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高女士要求对该笔款项进行分割,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高先生辩称存款系自己加班所得、应归自己所有,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高先生给付张女士人民币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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