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于1998年相识,并于2002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直与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结婚不久原被告就出外打工,由被告的父母在家里搭理一切。2007年他们的女儿降生之后,原告就一直在家带孩子。为了生活的更加方便,于2008年6月份原告与被告的父母就商量着分家,在分家过程中出现矛盾,为了解决家里的矛盾,在厦门打工的被告韩某回到了家,由于他处处听其父母的话,开始对原告出现积怨,并过分地提出与原告离婚,后来由于不符合离婚条件被法院依法驳回。毕竟是夫妻一场,并且已经有了孩子,对于离婚一事开始原告有点舍不得,并努力进行挽救,可是被告不但不停劝告,而且还无辜的对原告大发脾气,还把他们的女儿夺走,连看女儿的机会都不给原告,由此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很大的伤害,心灰意冷的张某起诉之法院,要求与丈夫韩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现有一女儿还不到两周岁,被告曾因家庭矛盾的激化向法院提出过离婚,后因其女儿尚在哺育期而离婚不能,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是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