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

副标题#e#案例:韦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合,于2005年2月9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05年协议),约定婚姻期间购得的、户名为韦某的A、B、C三套房中A、B两套房屋以及李某名下的D套房屋归李某所有;无其他债权债务。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直到2006年1月17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提交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06年协议),约定婚姻期间购得的、户名为韦某的A、B、C三套房中A套房屋及李某名下的D套房屋归李某所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离婚之后,李某一直仍居住在B套房。韦某要求李某搬出该房遭拒绝,遂以李某侵权为由起诉其搬出B套房并交还。

判断李某在离婚后仍居住使用B套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在于李某是否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判断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关键在于确定05年协议和06年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两份协议都有效,06年协议是对05年协议的变更,应以06年协议的约定来认定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份协议虽都有效,但06年协议并不是对05年协议的变更,而是为离婚对财产进行分割所作的重新约定,应根据06年协议确定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

笔者虽赞同上述两种意见均应以06年协议作为确定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的依据这一主张,但不同意该两种意见所持的两份协议有效及各自阐述的理由。

第一,明确离婚协议书的性质是判断其效力的前提。

离婚协议书或称婚内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以自愿离婚为目的,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损害赔偿等协商一致的约定。为准确确定离婚协议书的性质,有必要划清它与其他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界限。换言之,通过找到离婚协议书与其他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区别点,就可以准确把握离婚协议书的性质。

(一)、离婚协议书与其他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的区别。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看,一般是就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约定,可见该协议既有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子女的身份关系的处理,也有分割共同财产及清偿共同债务的财产关系的安排,即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是一种混合协议。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虽属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和《合同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合同,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他纯财产性质的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正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认定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才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过,依照《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不能适用该法,或者说仅其中财产关系的约定可以适用该法。 #p#副标题#e#案例:韦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合,于2005年2月9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05年协议),约定婚姻期间购得的、户名为韦某的A、B、C三套房中A、B两套房屋以及李某名下的D套房屋归李某所有;无其他债权债务。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直到2006年1月17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提交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06年协议),约定婚姻期间购得的、户名为韦某的A、B、C三套房中A套房屋及李某名下的D套房屋归李某所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离婚之后,李某一直仍居住在B套房。韦某要求李某搬出该房遭拒绝,遂以李某侵权为由起诉其搬出B套房并交还。

判断李某在离婚后仍居住使用B套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在于李某是否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判断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关键在于确定05年协议和06年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两份协议都有效,06年协议是对05年协议的变更,应以06年协议的约定来认定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份协议虽都有效,但06年协议并不是对05年协议的变更,而是为离婚对财产进行分割所作的重新约定,应根据06年协议确定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

笔者虽赞同上述两种意见均应以06年协议作为确定李某是否享有B套房的所有权的依据这一主张,但不同意该两种意见所持的两份协议有效及各自阐述的理由。

第一,明确离婚协议书的性质是判断其效力的前提。

离婚协议书或称婚内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以自愿离婚为目的,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损害赔偿等协商一致的约定。为准确确定离婚协议书的性质,有必要划清它与其他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界限。换言之,通过找到离婚协议书与其他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区别点,就可以准确把握离婚协议书的性质。

(一)、离婚协议书与其他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的区别。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看,一般是就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约定,可见该协议既有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子女的身份关系的处理,也有分割共同财产及清偿共同债务的财产关系的安排,即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是一种混合协议。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虽属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和《合同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合同,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他纯财产性质的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正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认定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才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过,依照《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不能适用该法,或者说仅其中财产关系的约定可以适用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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