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每个家庭都有自己要面对的问题。现在离婚案逐渐增多,所显现出来的离婚问题也是多种多样,其中离婚后怎样分财产、房产的问题一直都是离婚夫妻所关心的。那么今天咱们还是通过两个小案例来为大家说说离婚房产纠纷的有关问题。
案例一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咋分配?
2010年,张女购买了一套住房,同年张女与刘男相识相恋后结为夫妻。
2012年,夫妻二人因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此时,房子已经升值,刘男向法院申请对房子增值部分进行分割。那么本案中,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
案例二房产证加名后离婚,产权怎么分?
1999年,姚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做个体生意的魏先生。两人接触一段时间后,互生好感,于一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在结婚之前,魏先生与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下只有魏先生自己的名字。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2002年,在姚女士的要求下,魏先生将此套房产的房产证上加上了姚女士的名字。谁想,2008年,两人感情破裂,婚姻出现危机。姚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魏先生认为该处房产属于自己和父母出资购买,姚女士根本没有出过钱,不同意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那么本案中,该房产应该怎么分割?姚女士是否有分割的权利?
如果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魏先生应该怎么维权?
分析
针对以上两个案例,记者采访了鲁浩律师事务所的徐国红律师,她给出了自己的解释和建议。
现在离婚案件逐年增加,离婚纠纷中财产的分割关键就是房产的分割。在解析案例以前,先明确一下夫妻财产的性质及分割情况。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第39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原则上应当依法分割。
第18条规定了“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原则上不予分割,归各自所有。
案例一,2010年张女购买了一套住房,该房产为张女婚前个人财产,其尽管后来与刘男结婚,但该房产与刘男没有任何关系。根据上述《婚姻法》的第18条规定,属于张女个人所有。至于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升值,只是张女个人财产所获得的孳息,应当由张女个人所享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屋增值部分依法不应分割。刘男向法院诉请对张女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二,魏先生与姚女士结婚登记之前,魏先生与父母出资购买的户名为魏先生的一套房产,原则上属于魏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2002年在姚女士的要求下,魏先生将此套房产的房产证上加上了姚女士的名字,此时该房产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成了魏先生与姚女士夫妻共同财产。魏先生的这种行为,视为是对姚女士的赠与行为,在没有明确份额的情况下,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共有,根据上述《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平均分割。姚女士具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的权利。当然,这种情况首先双方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也会综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双方结婚时间不长、魏先生自己一方支付购房款的实际情况,会平衡双方利益,一般的处理是房产归魏先生所有,给予姚女士一定的补偿。(完)#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