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财产制下的离婚经济补偿

         案例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女)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了一套房屋。同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和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此时赵某才得知,王某与张某同居多年了。那么,王某是否应当对赵某抚养女儿和照顾其生活给予补偿呢?
 
 
        分析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以及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等的法律制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若赵某离婚后没有房住,属于生活困难,王某应当给赵某提供房屋居住,或者对王某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进行分割,或者根据公平原则诉讼法院判决王某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王某和赵某在结婚时就有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因此,赵某如果提出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此外,该案中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也违反了《婚姻法》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婚姻家庭关系准则。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王某与张某同居,赵某有权请求王某承担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供稿)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