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在儿子周岁时离婚 30年后讨赡养费遭拒绝
父亲离婚放弃周岁儿子 30年后诉儿讨赡养费 儿子当庭质问
你没养我 我为何要赡养你?
“你没抚养我,我为何要赡养你?”这是开庭时,王伟面对30年未曾谋面父亲的质问。30年前,张先生与妻子离婚,刚满周岁的儿子跟随母亲生活,并改母姓,叫王伟。30年后,张先生将儿子王伟起诉,索要赡养费,并要求儿子探望自己。王伟断然拒绝。近日,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张先生今年67岁,他在起诉状里称,他与妻子王丽娟198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1985年,张先生与妻子因为性格不合离婚,至今未婚。离婚后,刚满周岁的儿子跟随母亲生活,并随母姓,叫王伟。
在法庭上,当法官确认出庭人身份时,作为亲生父子,原被告都称自己不认识对方。
“由于本人未尽到做一名父亲的责任,我身心不安,深感愧疚,对不起娘俩”,张先生说,“但是,我在2010年分两次给了前妻5.6万元,用于王伟结婚,给钱的时候王伟都不在场。”
“作为自己的亲生子,被告应对自己进行赡养。我现要求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医药费800元;若生病,医药费由被告承担;并要求其在春节等传统佳节时对自己进行探望”,张先生理直气壮地说。
王伟没有答辩,而是由其母亲代理。“原告给我钱时,我坚决不要,原告说你不要就扔垃圾箱里吧,最后我就把钱收下了。因为王伟从小心灵就受创伤,所以我没和孩子说这事。”
“王伟的女儿今年3岁,妻子是残疾人,家庭生活并不宽裕,而且,目前王伟没有固定工作”,王伟的母亲称儿子还有一家老小要养。
“30多年了,从我记事开始,就没见过他,就算在大街上遇到,我俩也是陌路人。再说,我没有花过他一分钱,而且钱也是买不到我的感情的”,被告王伟说,“刚接到原告的起诉状时,我觉得可笑,之后又觉得可气: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此案未当庭宣判。(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律
解读
子女必须赡养父母吗?
赡养父母天经地义,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子女,在任何情况都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北京立圣律师事务所的付鹏博律师说。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养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但具体的抚养费数额还要依据子女的经济状况”,付律师说,“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例如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如有上述犯罪,子女可在诉讼中作为抗辩的理由。”#p#分页标题#e#
儿子或女儿去世后,儿媳妇或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或岳父母的义务呢?付律师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也不能勉强。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而且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但是,像家里老人丧偶后,又找了新老伴,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则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付律师说。 张宇 J223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