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留住孙子赠房给离异儿媳 孙子夭折了,房子能否要回?

       俗话说得好,隔代亲,隔代爱,祖辈对孙辈总是“爱得深沉”、“疼得入骨”,尤其是在现今家庭普遍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老人家对惟一的独苗更是宠到天上去了。张大爷夫妻俩为了留住要随离异儿媳生活的孙子,竟想出了以房子换孙子的“大招”。无奈孙子不幸夭折,那么赠与离异儿媳的房子能否要回?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小张系张大爷夫妇之子,2000年与小刘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即得一子,张大爷夫妇从小将孙子带大,疼爱有加。2004年小张和小刘感情破裂,双方商量着要离婚。这可急坏了张大爷夫妇,要知道,这离婚了,孙子可就要跟着妈妈走了,从小手把手带大的孙子,如今要离开自己,张大爷夫妻真是头发都愁白了,千般万般的舍不得。夫妇俩看着活泼可爱的孙子,心里像刀割一般的难受。怎么办?夫妻俩一合计还真想出了法子:张大爷夫妇将自己名下的两层小楼房赠与给小刘,孙子随张大爷夫妇生活。小刘同意了。于是夫妇俩兴高采烈的和小刘一起去做了公证。这下张大爷夫妇俩可高兴了,孙子虽然归小刘抚养,但是还是跟自己生活在一起,又能天天在一起了,多好啊。天有不测风云,去年,孙子不幸夭折了。张大爷夫妇俩觉得天都塌下来了,伤心欲绝,恨不得跟着孙子就去了。悲痛过后的夫妻俩想起了当初抚养孙子的条件赠房子这回事,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刘归还房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爷夫妇与小刘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赠与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经昆山市公证处公证,赠与合同合法成立,依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赠与合同并未约定小刘应承担的义务,且赠与合同已经公证处公证,张大爷夫妇不能任意撤销。张大爷夫妇未能证明小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张大爷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通讯员 彭娟 本报记者 於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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