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的父亲在美国写下遗嘱,对自己租赁的公有住房进行了处分。林女士的澳籍妹妹获知房屋动迁的消息,要求按遗嘱获得自己的一份动迁款。然而,父亲的遗嘱因处分了公有住房而被认定无效,故林女士妹妹的诉请被闵行区法院于昨天一审判决驳回。
凭父亲遗嘱诉请动迁款
2003年3月,林女士的父亲在美国对四个子女出具了属于自己租赁的南京西路一套公有住房及房产所得全部收益进行平分的遗嘱后于4月谢世。9月21日,林女士作出“我的书面发言”表示如房屋今后动迁,则按动迁费所得总数四人平分……”。2006年4月16日,该房屋动迁,林女士获补偿款和搬迁奖,速迁费,特别奖约120万元。动迁安置房产权人为林女士及女儿女婿。加入澳大利亚国籍的妹妹获知房屋动迁消息,认为应按父亲遗嘱和林女士的书面发言为据,将父亲遗产在四个子女中进行平分,但遭到了林女士的拒绝。于是走上法庭,要求林女士支付房屋动迁所得款的四分之一29万余元、房屋出租租金收入8992元和应付款利息3398元。林女士妹妹诉称,房屋动迁后,林女士取得动迁款后未进行通知,向其主张却被拒绝。
动迁房早已由姐姐承租
林女士辩称,妹妹不是动迁房屋的安置对象,因此其没有权利获得动迁安置的房屋也无权对动迁其他款项进行分割。父亲去世前,三个子女包括妹妹均已加入了他国国籍,在本市没有常住户口。因此,在父亲去世后,房管部门根据规定确定了本人为房屋的承租人,同住人还有女儿女婿。对于根据父亲遗嘱做出的书面发言,林女士认为,因房屋是公房,故父亲的遗嘱关于房屋的处分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自己的书面发言只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没有其他子女的签字,也违背法律规定,是无效行为,况且现在也不同意履行该书面发言。关于房屋租金收入,妹妹已获得了父亲去世之前的房屋租金收入,至于承租人变更之后的房屋租金妹妹没有权利获得,现同意给付之前的房屋租金725.63元。林女士的女儿女婿也不同意阿姨的诉讼请求。
遗嘱处分公有住房无效
法院认为,关于林女士父亲遗嘱中处置房屋的效力问题?案件中所涉房屋系公有住房,因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部分遗嘱无效。关于房屋动拆迁所得利益以及租金收益的归属问题?林女士父亲死亡后,物业管理公司确定林女士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对房屋享有租赁使用权,而林女士妹妹并不具备为该房屋居住使用人的条件,故林女士及女儿女婿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关于林女士出具的“我的书面发言”的效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该书面发言实为赠与合同。其中,林女士未经女儿女婿同意擅自处分该两人权益,亦未经女儿女婿追认,该部分内容无效。现林女士在取得动迁安置利益及租金收益后,在未将该部分财产转移给受赠与人即妹妹等人之前,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该赠与合同,实为撤销赠与。审理中,林女士自愿给予妹妹房屋租金725.63元,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