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父遗嘱剥夺长子继承权被法院认可
2年前,生前养育了4个儿子的董老先生撒手人寰,追随先他而去老伴奔了另一个世界。在4个儿子中,董老与长子关系极为不睦,双方曾发生过多起诉讼案件,父子关系越来越僵。董老怕来日不多,自己百年后儿子们再为不多的遗产发生争执,便留下自书遗嘱。三个月后,董老安祥地离开了人世。董家4兄弟中的长子为遗产继承,把二弟、三弟和四弟告上了法院,要求继承亡父遗产的四分之一,约2.5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依据董老生前的遗嘱,对长子要求继承遗产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董老于2006年7月17日病逝,他的老伴先于他6年也离开了人世,生前董老共生育了4个儿子。自2000年始,董老与长子曾为承租房屋的买受及房屋水电费等产生了矛盾,双方发生了多起民事诉讼,导致父子关系越来越差,感情降至到冰点。2006年4月24日,董老患病住院期间,感觉时日无多的董老留下自书遗嘱一份,明确:将所居住的房屋一半房产由四子继承;遗有的现金及股票、开放式基金由二子、三子和四子平均继承,剥夺了长子的遗产继承权。同年5月26日,董老向公证机关申请名下房屋作继承权公证,还把自书遗嘱(复印件),作为公证相关材料一同存档。
为继承董老名下的遗产,55岁的长子起诉3名同胞手足弟弟到法院称,父亲生前购买了部分股票,父亲去世后该部分股票被三弟出售后提取现金7.3万元;二弟还到父亲生前的单位领取了丧葬费4470元;父亲生前还在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尚留有存款,上述三部分约计人民币10万元,应属于父亲的遗产,请求法院判令自己继承四分之一,约2.5万元。
法庭上,三弟辩称大哥与父亲因有隙发生过多次诉讼,父子关系有名无实反目成仇,形同陌路。父亲在患病期间办理了公证遗嘱,将房产权利留给了四弟继承,并在公证材料中另附遗嘱一份,明确生前的股票、现金等遗产均由除长子老大外的3兄弟继承,遗嘱剥夺了长子的继承权。声称在父亲生病期间一直是由3兄弟在照顾,因自己为父亲看病花费较大,父亲便全权委托自己出面处理他的股票和资金,以弥补自己的支出。认为父亲生前已对遗留财产进行了处理,表示不认可老大长子的继承遗产要求。二弟辩称,认可三弟的辩解意见,父亲生前丧葬费4470元已领取,在为父亲办丧事中全部用尽,尽管父亲生前给过长子老大5000元,不能就此证明父亲另有其他的遗嘱。而四弟则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根据案情需要,承办法官赴公证机关调取董老的公证卷宗,内有董老向公证机关提供的一份遗嘱复印件。同时被告三弟也向法院提供了该份遗嘱的原件。面对这些证据,长子老大认可遗嘱是父亲所写,但认为父亲生前书写的遗嘱不止这一份,曾事后又对其他遗嘱更改了原先处理意见。强调自己不符合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反而指责是3名兄弟篡改遗嘱并事实上存在侵吞争抢遗产的行为,参照继承法规定应酌情减少应继承的遗产(各减少1万元),由自己继承,剩余遗产由4人均分。
法院认为,本案诉讼双方均对董老于2006年4月24日自书遗嘱内容真实性无异议,该遗嘱中董老对所有的不动产及动产均作了处分,该遗嘱从形式及内容上均符合自书遗嘱的相关法律要件,属于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从董老把该份遗嘱复印件随同其他继承公证材料提供给公证处存档,更说明了董老对财产处分的慎重性。法院还认为,长子老大所主张的董老动产均在遗嘱中作了处分,依据该遗嘱长子老大没有继承父亲相应财产的权利。至于长子老大声称父亲另有遗嘱给予了自己继承权,却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遂法院对长子老大要求继承父亲遗有的股票、现金等不动产诉请,判决不予支持。(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