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死亡,欠款由谁来归还?法院:继承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欠债人死亡,欠款由谁来归还?近日,南汇区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中欠款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欠债人虽死亡,但继承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其妻子给付唐先生砂石材料款47万余元;其母亲以继承儿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严先生是从事建筑业的一位包工头,2008年5月31日不幸病故,其父早已去世。2007年,严先生因承包工程需要从唐先生处购买砂石材料,其妻子作为经办人分别于同年2月4日、11月15日向唐先生出具了两份欠款单,确认严先生欠唐先生砂石材料款共计47万余元。事后,因严先生未支付上述欠款,而其又于2008年5月31日病故,唐先生催讨无着,故于同年6月将严先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母亲、妻子和儿子告上法院,请求解决。
法庭上,唐先生认为,该债务发生于严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其妻子理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严先生的母亲和儿子作为严先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该债务也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严先生的母亲、妻子及儿子辩解,两份欠款单是严先生的妻子出具的。之后付款的情况严先生的妻子称并不清楚,均是由严先生经办的。唐先生在今年年初来催讨过几次,欠款应已基本付清,但关于付款的具体情况他们均不知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严先生欠唐先生砂石材料款共计47万余元这一事实,有两份欠款单为证,法院予以确认。严先生生前所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有义务偿还严先生所负之债。去世后,其生前所欠债务还应当由其可以获得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各自所获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现严先生的儿子表示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其对父亲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而严先生的母亲则应在继承其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