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健在,房屋却被人以“遗产继承”的方式过户给他人,本报曾率先报道的这起房主状告区房管局的“房产继承”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日下午,该案有了一审结果,天津市二中院一审以区房管局为该房屋办理转移登记的整个过程均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接到判决后,原告方表示对这个结果很难接受,并表示会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卖主遭遇中介“变脸”房产竟被“遗产继承”
本市居民冯某于2004年购得河西区梅江云水园住房一套,于今年年初想将房屋卖出。今年4月初,在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联系下,冯某与张某、王某夫妇达成房屋买卖意向。但是,因冯某的房屋买入时间未满5年,根据相关规定转手需交纳近4万元的税费,而冯某坚持70万元的净价,张某、王某夫妇又认为加上税费后房价过高,双方在区房管局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欢而散。
而后,中介公司电告冯某,称已做好买方的工作,今年5月10日,三方再次来到区房管局,当场签订了该房的买卖制式合同,张某夫妇将房款全额交给中介,冯某在中介的要求下将买卖合同暂交中介保管并先行离去。
然而,手续办完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态度却大变,先前承诺的付款时间也一拖再拖,冯某感觉事情不妙,请律师到区房管局进行查询,此时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已变更到买主名下,变更原因为“遗产继承”。在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档案中,既有医院出具的“冯某因呼吸系统衰竭致死”的死亡登记卡,也有冯某将该房屋送给“表妹”王某的遗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某以房管局的行政行为未尽审查之职将其诉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房管局对该房的转移登记行为,恢复并返还其产权证。
法院判决被告行政行为全合法两理由驳回原告诉求
昨日下午,市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称,依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区房管局在受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时,收取了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书、死者遗嘱、死亡证明等规定需要的全部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手续进行了审核,之后方才颁发了产权证,因此,整个转移手续均符合法律规定。
在长达7页的判决书中,法院就焦点问题一一做了解答。
争论焦点1 遗嘱、死亡证明的真实性
法院称,从现实情况来看,该两项证据的确不具有真实性,但是,也没有证据能证明房管局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对此情况是明知的,且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时也不能预见申请人提交的这两项证据与事实不符,因此可认定房管局在对其进行审查时没有不妥。 #p#副标题#e#
房主健在,房屋却被人以“遗产继承”的方式过户给他人,本报曾率先报道的这起房主状告区房管局的“房产继承”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日下午,该案有了一审结果,天津市二中院一审以区房管局为该房屋办理转移登记的整个过程均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接到判决后,原告方表示对这个结果很难接受,并表示会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卖主遭遇中介“变脸”房产竟被“遗产继承”
本市居民冯某于2004年购得河西区梅江云水园住房一套,于今年年初想将房屋卖出。今年4月初,在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联系下,冯某与张某、王某夫妇达成房屋买卖意向。但是,因冯某的房屋买入时间未满5年,根据相关规定转手需交纳近4万元的税费,而冯某坚持70万元的净价,张某、王某夫妇又认为加上税费后房价过高,双方在区房管局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欢而散。
而后,中介公司电告冯某,称已做好买方的工作,今年5月10日,三方再次来到区房管局,当场签订了该房的买卖制式合同,张某夫妇将房款全额交给中介,冯某在中介的要求下将买卖合同暂交中介保管并先行离去。
然而,手续办完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态度却大变,先前承诺的付款时间也一拖再拖,冯某感觉事情不妙,请律师到区房管局进行查询,此时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已变更到买主名下,变更原因为“遗产继承”。在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档案中,既有医院出具的“冯某因呼吸系统衰竭致死”的死亡登记卡,也有冯某将该房屋送给“表妹”王某的遗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某以房管局的行政行为未尽审查之职将其诉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房管局对该房的转移登记行为,恢复并返还其产权证。
法院判决被告行政行为全合法两理由驳回原告诉求
昨日下午,市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称,依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区房管局在受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时,收取了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书、死者遗嘱、死亡证明等规定需要的全部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手续进行了审核,之后方才颁发了产权证,因此,整个转移手续均符合法律规定。
在长达7页的判决书中,法院就焦点问题一一做了解答。
争论焦点1 遗嘱、死亡证明的真实性
法院称,从现实情况来看,该两项证据的确不具有真实性,但是,也没有证据能证明房管局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对此情况是明知的,且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时也不能预见申请人提交的这两项证据与事实不符,因此可认定房管局在对其进行审查时没有不妥。 #p#副标题#e#
争论焦点2 遗赠还是继承、死亡统计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庭审中,原告曾称,即使房主确已死亡,其死前立下遗嘱将该房屋留给“表妹”王某,房屋过户的形式也应是遗产赠与,而非房管局受理的遗产继承,同时,申请人提交的死亡统计卡上明确标注“只能作为死亡统计之用”,作为死亡证明应不具备法律效力。对此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办理该手续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认识不清的问题,导致工作不严谨,但不能因此而否定遗嘱的存在。对于死亡统计卡,其虽有特定用途,但用来证明死亡的事实没有不妥。
综合上述多项因素,法院认为,房管局在办理诉争房屋的转移手续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工作存在瑕疵,但并未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工作中不细致、不严谨的地方,法院已另行向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