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韦永光夫妻相继过世,韦英豪根据韦永光的遗嘱,以养子的身份继承了韦永光家的全部遗产。之后,韦永明夫妇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韦永明抚养长大的儿女韦英杰和韦雪梅便将父母留下的一栋三层楼房屋及5万元存款均分了。
韦英豪得知后,遂找韦英杰和韦雪梅理论,他认为自己也是韦永明的孩子,应该能参与遗产的分配,况且韦雪梅已经嫁人,是“泼出去的水”,没有资格分得该遗产,而韦英杰和韦雪梅则认为韦英豪已经是韦永光的养子,并且已经得到韦永光的遗产,不应该再跟自己抢。争吵几次均无果,韦英豪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亲生父母的遗产
该院经查明审理后认为,韦英豪原为韦永明夫妇的大儿子,已于5岁时过继给韦永明的哥哥韦永光,由韦永光抚养长大,并继承了韦永光的遗产,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同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韦英豪对韦永明夫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韦英豪对韦永明夫妇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不是该案的继承人。至于韦英豪提出说韦雪梅由于已经出嫁,不能分得韦永明财产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故韦英豪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