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父亲不幸去世,家中只剩下老母一人,胡某照料母亲的生活起居。1994年,母亲从单位分得一套两室一厅76平方米的福利房。期间,在母亲的授意下,胡某分两次共拿出近2万余元,交给母亲的单位。由于胡某母亲的单位不允许过户,所以房屋的所有人仍然是胡某的母亲。
去年11月,胡某的母亲去世,母亲将房子钥匙留给了胡某。此时,胡某的姐妹不止一次对其表示,要共同分配房屋,但都遭到了胡某的拒绝。
今年春,三姐妹一纸诉状递到襄城区人民法院,将胡某告上公堂,要求共同享有房屋的继承权。
法院认为,由于胡某是家中独子,一直和母亲一起生活,胡某出资购房,但房主未更名,因此房屋产权仍属胡某的母亲。而购房款是否由胡某出资,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所有权,购房款即便是胡某出资,但房屋仍认定为胡母的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又无遗嘱的情况下,应该按照《继承法》法定继承遗产程序办理。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