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田兴和、冉茂英生前与小儿子田应军一起生活,故商铺及其产生的收益一直由田应军在管理。
2006年,长女田应明起诉田应军,要求确认父亲订立的遗嘱无效,其他子女也以第三人身份参诉。因其中一女依法应该回避,该案被上级法院指定由石柱县法院管辖。同年,石柱县法院以该遗嘱未经公证为由,认定其无效。
2007年,以田应明为代表的七姊妹起诉田应军,要求分割商铺及其收益,此案又被上级法院指定由黔江区法院审理。2008年,黔江区法院判决,8个商铺归8姐弟所有,之前商铺产生的收益由8姐弟平分,但并未对商铺的具体分配问题作出裁决。田应明、田应淑、田应菊、田应军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院考虑到本案在当地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且前后纠缠多年,决定以调解方式解决此案。办案法官采取释法、明理、疏情,促成当事人同意调解结案。
因各商铺的面积及商业价值不同,就财产分割方案,当事人双方对此仍有异议。经法官斡旋,当事人一致协商决定以抓阄的方式来决定各商铺的归属。按照当地土家族的习惯,8姐弟以“赌咒”的方式起誓盟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