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例中,原告颜君与颜某的父子关系“与生俱来”,无论姓名是否变更,颜某都负有抚育子女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本案例中,因颜君未满十四周岁,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刘某未征得颜某同意擅自将儿子姓名变更,侵犯了颜某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成为颜某拒付抚育费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名。在本案例中,应告知颜某,关于孩子的姓名问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复颜君姓名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