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董先生于1995年与原告夫妇的女儿金女士登记结婚,并于次年11月生育一子。2004年1月,金女士不幸因病去世。事后,10岁的外孙一直随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并由外公外婆抚育至今。因董先生未对儿子尽好抚养义务,现岳父母将董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育费。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夫妇诉称,自女儿去世后,外孙一直由他们抚养至今,被告董先生除付过2500元外未尽过抚育责任。董先生则未应诉答辩,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应承担抚养责任。对他人垫付的子女抚养费,父母应当承担给付责任。现孩子的母亲已亡故,其父董先生应独自抚养孩子。现该孩子实际随外祖父母生活,故董先生理应向岳父母支付垫付的抚养费。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