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家男子认女
李小姐从湖北老家来沪后借住于康先生隔壁,他俩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起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9月双方又分开生活。此后,李小姐与另一男子吴先生相识,并于2002年起与吴先生同居生活。2003年4月22日,李小姐生下一女孩,在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的父亲姓名为吴先生。近来,看着隔壁小女孩长大的康先生,发现小女孩外貌与其十分相似,产生了认女的想法,故于今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确定抚养关系,判令小女孩由其独自抚养。
父女关系争议
在法庭上,康先生认为,其于五、六年前已认识李小姐并同居生活。期间李小姐在与吴先生同居生活时,与自己关系仍未稳定,因此在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仍依吴先生命名。但随着女儿的长大,与自己外貌越来越像,故请求依法判令小女孩由自己独自抚养至18周岁止。
李小姐则辩解,女儿非康先生所生,而是自己与吴先生所生,与康先生无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康先生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康先生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因李小姐不同意而鉴定未成。
没有证据败诉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康先生要求法院确定小女孩与其系父女关系,但从小女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来看,父亲姓名载明为“吴先生”而非康先生,且李小姐亦否认小女孩系康先生所生,又不同意康先生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故现无证据表明康先生是小女孩之父。因此,对康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