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赵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到2001年两人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童童(化名)由赵某抚养,且抚养费由赵某自行承担。随着年龄的增长,童童和父亲长得越来越不像。
为了解开心中的疑惑,2009年,赵某带着儿子到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亲子鉴定,结论证实:赵某不是童童的生物学父亲。
养育了十几年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子!面对受蒙骗被愚弄的事实,赵某怒将前妻告到了法院,要求前妻返还其子的抚育费10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童童不是赵某亲生子的事实,未履行夫妻忠实义务,赵某对童童没有直接或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原告赵某为抚育童童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李某的行为给原告人格尊严权造成侵害,精神损害后果存在,故其诉请要求返还抚育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赵某其子的抚育费3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