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赔偿成立的要件
从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来看,在我国离婚案件审理中,离婚过错赔偿需要具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要件。
实体方面
第一,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具体包括4种侵权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的行为。
第二,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第四,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民法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而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其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程序方面
第一,请求权人必须是受到侵害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可能也受到损害,如男方以欺骗方式与第三方同居,而他们的损失要另案解决。
第二,被请求权人必须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请求赔偿时,要求第三者等配偶以外的人共同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p#副标题#e#我国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条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存在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给对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身体伤害而作出的,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者的保护,具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功能,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个突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定的一些具体规则,使此制度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有效地解决了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新问题,但仍存在一些漏洞,需要改进和完善。笔者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对离婚过错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离婚过错赔偿成立的要件
从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来看,在我国离婚案件审理中,离婚过错赔偿需要具备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要件。
实体方面
第一,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具体包括4种侵权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的行为。
第二,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第四,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民法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而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其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程序方面
第一,请求权人必须是受到侵害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可能也受到损害,如男方以欺骗方式与第三方同居,而他们的损失要另案解决。
第二,被请求权人必须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请求赔偿时,要求第三者等配偶以外的人共同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