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实施以来,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在一些不足。
损害赔偿所诉的主体不应限于夫妻
按照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显然是针对夫妻双方而言的,但第46条第(三)(四)两项即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无过错方)并不限于夫和妻,有时还涉及子女。在实践中,有的父亲既有外遇又施暴于妻子、儿女。在河北曾发生过15岁的男孩状告生父和第三者的案例,这名男孩要求生父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同时,要求生父和第三者赔偿精神损害。在国外,也有类似案件发生。对这个问题在执法中如何把握,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
新《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如果夫或妻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就是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必须以离婚为代价。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无过错方不要求离婚而只要求损害赔偿。例如某对夫妻感情尚好,在一次争吵中,丈夫用开水烫伤了妻子的右腿,情节比较严重,医院鉴定为轻伤,而这个丈夫却离家出走,对妻子不加照顾,妻子非常气愤,她可以提起刑事诉讼,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离婚,但她考虑再三,只要求丈夫赔偿损害。结果,法院判决丈夫负赔偿责任。判决后,丈夫回家向妻子赔礼道歉,表示"今后不敢了"并精心照顾妻子,夫妻俩和好如初。这个案例表明,婚内也可以请求赔偿。有的同志认为,这种赔偿有什么意义?反正财产是共同的,但我认为,这一判例还是有意义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除了夫妻共同财产以外,还有个人的特有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继承、受赠所得的指明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等。即使无个人财产,但法院的判决分清了是非,明确了责任,从而伸张了正义。对施暴的丈夫有教育震撼的作用,这正是法律的威力所在。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被侵权人是不公平的。
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扩大 #p#副标题#e#近年来,由于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这种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多数是女性)不仅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而且由此引发了不少恶性案件,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制度实施以来,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在一些不足。
损害赔偿所诉的主体不应限于夫妻
按照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显然是针对夫妻双方而言的,但第46条第(三)(四)两项即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无过错方)并不限于夫和妻,有时还涉及子女。在实践中,有的父亲既有外遇又施暴于妻子、儿女。在河北曾发生过15岁的男孩状告生父和第三者的案例,这名男孩要求生父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同时,要求生父和第三者赔偿精神损害。在国外,也有类似案件发生。对这个问题在执法中如何把握,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
新《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如果夫或妻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就是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必须以离婚为代价。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无过错方不要求离婚而只要求损害赔偿。例如某对夫妻感情尚好,在一次争吵中,丈夫用开水烫伤了妻子的右腿,情节比较严重,医院鉴定为轻伤,而这个丈夫却离家出走,对妻子不加照顾,妻子非常气愤,她可以提起刑事诉讼,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离婚,但她考虑再三,只要求丈夫赔偿损害。结果,法院判决丈夫负赔偿责任。判决后,丈夫回家向妻子赔礼道歉,表示"今后不敢了"并精心照顾妻子,夫妻俩和好如初。这个案例表明,婚内也可以请求赔偿。有的同志认为,这种赔偿有什么意义?反正财产是共同的,但我认为,这一判例还是有意义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除了夫妻共同财产以外,还有个人的特有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继承、受赠所得的指明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等。即使无个人财产,但法院的判决分清了是非,明确了责任,从而伸张了正义。对施暴的丈夫有教育震撼的作用,这正是法律的威力所在。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被侵权人是不公平的。
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