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发现配偶婚外情能否获精神赔偿

一、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经过自由恋爱,于1996年4月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1996年12月,婚后育有一子。2004年6月,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自愿声明及承诺》,“李某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决不做任何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如果本人做不到,双方即应自愿离婚。离婚时,本人自愿另行支付杜某精神损害费30万元”。

2006年12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08年初,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中,被告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是因为原告有了外遇,因此要求原告支付精神50万元。经被告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原告李某涉嫌嫖娼的卷宗材料,原告承认其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发生过“一夜情”。

二、分歧

该案在审理中,对被告杜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杜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数额过高,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对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后果存在明显过错,被告杜某的请求有法可依,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正式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一方应承担具有抚慰性质的赔偿。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有四个:(一)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四种违法行为;(二)造成了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精神损害;(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成立因果关系。一般只需确认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四)主观上有过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

结合本案,原告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刘某进行不正当交往,并与之发生了“一夜情”,可以认定原告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对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因此,被告杜某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六种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在具体案件中,一般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认定。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在《自愿声明及承诺》中承诺,离婚时自愿支付杜某精神损害费30万元。该条款是当事人之间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自愿作出的约定,并无违法及不当之处,因此可以作为认定原告承担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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