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1997年在省市打工期间自由恋爱,1998年3月5日在安福县寮塘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很好,1999年1月5日生育一男孩,现随原告生活。2007年10月2日被告离开家庭与他人同居,2008年元月2日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认错,并要求回到原告身边。被告回家后,原告谅解了被告。2008年1月27日被告又外出与他人同居生活,被告的弟弟同其姐夫到处找,劝其回家,遭到拒绝,与被告同居男子还将被告弟弟、姐夫打伤。原告在被告出走后,为寻找被告向被告姐夫借款6000元、姐姐借款3000元、其他人借款2500元,共计11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后因被告不珍惜其夫妻感情,与他人外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予准许。婚生男孩一直是在原告家生活,与原告形成了一种较好的生活环境,为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宜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债务,提供证据证实11500元予以认可,其余部分不予认定。被告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予准许。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精神损害,被告应给予适当的损害赔偿,原告的要求过高,应予核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张小英与被告王南兴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王南兴抚养。(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