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的另一方没有过错。
(2)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一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无过错方肉体上、精神上的损害;二是必须因过错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3)过错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不能以自己不懂法而推卸。
(4)离婚过错赔偿,以当事人离婚为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最终没有离婚,即使提起诉讼,无过错一方也不能因此获得所谓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刘水年与秦夙英于1981年结婚,育有三个子女。1982年刘水年顶替其父到某卫生院工作,1989年9月,与本单位一女职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已达17年之久,且生育三个子女。结发妻子秦夙英多年来独自在家赡养老人、抚育子女。2004年3月刘水年起诉离婚,而秦夙英提出要追究刘水年重婚罪。2004年1月,刘水年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刘水年出狱后起诉离婚,12月12日,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刘水年赔偿秦夙英精神抚慰金3万元,物质赔偿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