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有成到赵菊娥家生活后,曾拿出2000元用于家庭生活,且建造了一间厨房、两间简易棚,耕种六亩责任田,维持赵家生活。2003年9月21日,赵菊娥与林有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开。经调解,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赵菊娥付给林有成现金2200元,林有成离开赵家。但该协议一直未能履行。赵菊娥遂一纸诉状将林有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菊娥与林有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形成的非法同居关系应依法解除。鉴于二人同居期间,被告林有成对原告赵菊娥家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原告应对被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近日,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原告赵菊娥与被告林有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补偿林有成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