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崔某均为利津县陈庄镇某村村民,两人于2006年1月结婚。同年4月,刘某怀孕。婚后,刘某因嫌崔某老实、没出息,便想与崔某离婚另寻他欢。最终,刘某打掉了腹中的孩子,并于2007年3月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崔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刘某未与自己商量,就私自引产,剥夺了自己做父亲的权力,对自己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和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权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夫妻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是对对方生育权的侵犯。刘某未经丈夫崔某同意便擅自引产,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