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的法定情节,相关的证据类型如下: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 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信件、信息等。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110的出警纪录、公安机关作出的伤情鉴定、相关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