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原告肖某与同厂的被告赖某相识并自由恋爱。2004年5月9日,双方生育儿子赖某某。2006年12月11日,双方在泰和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差,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口打架,从2007年下半年双方就开始分居至今。2010年7月5日,双方因协商离婚事宜再次发生口角并打架,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向深圳市松岗东方派出所报案,经深圳市公安局分局法医检验,原告的伤势初步评定为轻微伤。
7月8日,经深圳市松岗东方派出所调解,被告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给原告。后原告的伤势经泰和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治疗稳定后达到伤残十级,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500元,为治疗眼伤花去医疗费5541.94元。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口打架,结婚半年即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殴打原告,原告为治疗眼伤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其右眼几乎失明,达到伤残十级,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应当予以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