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王某无证驾驶轿车,搭载刘某,遇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三轮车的陆某追尾,陆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王某弃车逃离现场,并唆使徐某、刘某作伪证。
死者陆某的家属起诉称,王某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致陆某受伤并死亡,应负事故全责。刘某、徐某作伪证,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故要求王某、刘某、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1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王某为无证驾驶,事发后逃逸,并找人冒名顶替,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无证驾驶,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死者陆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其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故王某、陆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由此王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刘某、徐某并非本起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虽作伪证,但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意见,并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主审法官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情形下仅可免除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豁免权。保险公司理赔后可取得对肇事人的追偿权,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由王某赔偿余款的50%共22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