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小红与被告梅光华系姑表兄妹关系,1987年10月按乡俗举办了婚礼,1988年3月3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恩恩爱爱,共同积累下殷实的家业,叫当地人艳羡不已。但好景不长,1997年原告便与邻村的朱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1999年经村干部调解和好,原告中止了与朱某的这种暧昧关系。2004年农历1月6日,被告外出打工回家,发现原告居然又与朱某睡在一起。由于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004年8月16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隐瞒近亲关系的事实骗取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关于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同时对被告提出的因原告常期与朱某同居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