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孕妇苏某来到某保健院生小孩,并同时做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术前,医生告知,进行剖腹产及做绝育手术后,存在发生并发症的可能,其中包括“输卵管结扎后复通的可能”。小苏和家属当时表示同意进行手术,并在材料上签了字。在住院和进行手术期间,她共支付4750余元费用。
去年8月小苏突感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怀孕。无奈之下,她到一家大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前后共支付了医药费800余元小苏到总医院进行了诊断,结果为:右侧输卵管畅通,左侧输卵管不通。她认为保健院的节育手术失败,给她造成了身体损害,应该进行赔偿。因此,她将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7700余元。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待鉴定后再行主张。
保健院负责人在庭审中表示,他们严格按照医疗规范操作,而结扎后再孕在目前医学技术条件下不可避免。医生于术前已告知小苏,输卵管结扎后可能复通,小苏对此认可并签字。因此,保健院对小苏再次怀孕不存在过错,其怀孕是自己造成的。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虽然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不能完全避免“再怀孕”情况,但实施绝育手术后使原告再次怀孕,给其造成了身体和精神的损害。原告和被告应分担民事责任。原告后期治疗费尚未发生,待确定后可另行主张。被告给予的经济补偿,应包括原告剖腹产及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费和后来因人工流产所支付的医药费,酌情一次性应给予原告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