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夫妇诉称,自己的儿子小孔于2009年10月16日中午时分与其朋友即四被告石某、陈某、杜某、孙某一起聚餐吃饭,吃饭后陈某、杜某、孙某各自回家,其中石某借着酒力请小孔换个地方吃饭并让其驾驶摩托车送他回家。小孔在骑车带着石某前往冯村途中撞在马路隔离带上的电线杆上,孔某死亡。
孔某夫妇认为,四被告在明知小孔饮酒甚至醉酒情况下驾车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却未尽劝诫、提醒并保证其安全等注意义务,从而造成了小孔的死亡,且事故发生后也未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小孔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却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理应承担与其过失行为相应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孔一直未婚,自己夫妇俩也一直由其照顾和赡养,现二原告年事已高,身患重病,现在又承担着巨大的丧子之痛,给自己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