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丈夫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是一年前丈夫与田某交往密切,对我越来越冷淡。我多次劝阻丈夫,却招致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断争吵。现在丈夫已经和田某同居,并提起了离婚诉讼。案件已经开始审理,我才听说新婚姻法中有婚姻损害赔偿的规定。我认为造成我们婚姻破裂的最根本原因来自于第三者。请问,我作为被告可以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吗?如果可以还需要具备那些条件? X女士 答:
X女士: 你不能向田某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但是可以在诉讼中向原告,即你的丈夫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因为婚姻损害赔偿只能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即夫或妻,而不能针对第三方。 婚姻损害赔偿是指因法定原因导致离婚,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必须以离婚诉讼为前提,只提出赔偿而不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你丈夫和田某同居的事实本身已证明了你丈夫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背,是其过错的客观证明,你有权要求丈夫赔偿。 此外,新婚姻法将婚姻损害赔偿权赋予给无过错的一方,无论其处于原告或者被告的地位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程序略有不同。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无过错方,那么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时就必须提出损害赔偿,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中国婚姻家庭法律网www.fmlaw.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