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家住汤阴县白营乡某村的李中与邻村张凤结婚。婚后不久,李中在山西省榆次一工地干挖土方活时不幸身亡。工地方与其父李连协商,一次性赔付工伤赔偿金189000元,李连将此款存在自己名下。李连回家后将李中丧事办理完毕,将遗留款项自己控制,死者的妻子张凤分文未得。张凤经与公婆交涉未果,将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赔偿款52000元。李连夫妇认为,儿媳张凤如日后不改嫁可以给其部分,否则自己儿子去世所得赔偿款应由自己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凤虽与李中结婚时间较短,但也属李中的法定继承人,工地方所给付的工伤赔偿金在去除李中的丧葬费、李连夫妇的赡养费以后所余款项,应由继承人张凤、李连夫妇三人平均分割。李连夫妇称只有张凤不改嫁才能分的赔偿款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