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晴系固始县三河尖乡万圩村农民,今年23岁。2007年农历腊月二十日,依照农村风俗,何晴与本村男青年穆某举行婚礼并同居(未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初,何晴因病在婆婆王丽霞的陪同下到固始县人民医院诊治。经医院检查,发现何晴已怀孕45天。此时距何晴与穆某同居只有48天,即双方同居3日后何晴怀孕。穆国安、王丽霞夫妇椐此认为,何晴怀孕的胎儿不是自己儿子穆某的。二人将此事告知亲友,又向周围邻居进行传播,认为何晴“作风败坏”。穆某与何晴亦为此事吵打,导致胎儿流产。
后,穆某向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何晴的同居关系(另案处理),致使该事件流传更广。原告何晴以二被告的行为致其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名誉受损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名誉损失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怀孕的胎儿不是其子穆某的情况下仍广为传播,虽主观上非恶意,但客观上造成了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