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日,原告的女儿因交通事故死亡。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五名当事人共获得各项赔偿款216440.12元。上述赔偿款已全部赔偿到位,原告夫妻已领取抚养费38716元;被告何某实际领取101815.28元;尚有33715.54元在法院执行局。原、被告就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发生纠纷,原告诉讼到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是死者的直系亲属,均是赔偿权利人,对死亡赔偿金享有均等的分割权利,五位权利人应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被告何某已实领101815.28元,多领取死亡赔偿金20496.56元。原告与被告何某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何某取得上述20496.56元款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返还给两原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