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史某与原告薛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6月协议离婚,因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发生分歧,史某一直为此不快。2007年11月25日,史某在网易注册名为“薛狼的Blog”的博客,并发表《看清人皮恶狼》一文,文中列举薛某及其家人的十二种“恶行”。后史某将此文打印,在薛某的单位和住所附近散发、张贴。2008年2月,经公安机关介入,博客文章被删除,博客也被网易关闭。2008年3月薛某就史某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向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史某冒用薛某的名义注册网易博客,并在该博客中公然侮辱原告薛某,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损害了薛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花山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