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为何取证难
就目前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多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家庭暴力的,除个别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外,大多在事发当时不愿让外人知道家中发生的“难堪事”,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无过错方大多需要现收集证据,且即使有现场目击者,也因某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无过错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但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蔽或无固定住所的,因此无过错方很难就过错方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提供确凿证据。
二、立法上的缺陷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必须是上述四种不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也太过狭窄以及不够全面。
三、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认证难由于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过错方又尽力予以抗辩,致使法官对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这样就使许多无过错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鉴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举证难的事实,建议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调取证据申请,适用《证据规则》第十七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要不断的完善必定需要不断地改进才能取得客观上的公正,才能使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得到公平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