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 法院不支持精神赔偿

解除同居关系 法院不支持精神赔偿

   与他人过着同居生活,当发现对方已经结婚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日前,郑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事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聂某要求被告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


   现年26岁的聂某系云南省农民。2001年11月,聂某在乌鲁木齐市某单位打工时,认识了在该市打工的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农民宋某。双方一见钟情,并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底在乌鲁木齐市等处租房同居生活。2002年6月,宋某离开乌鲁木齐市回原籍生活。聂某随后也于来到了宋某的家,但令聂某没有想到的是,宋某早已结婚。气愤的聂某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并要求宋某赔偿其精神慰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没有进行合法登记情况下,进行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聂某要求解除与被告宋某之间的同居关系,法院予以支持。但不具备合法正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原告聂某要求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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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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