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他人同居 法院判决妻子获得赔偿

近日,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准许被告郑某与原告黄某离婚,依法分割婚内财产,并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失费1.5万元。

  原告、被告于198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其不尊重,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羞辱谩骂,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外与第三者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原告派人侦查拍得照片。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内财产。并索赔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原告作为本案中的无过错方,要求被告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依据具体情况酌定1.5万元为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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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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