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与人同居 自知理亏赔偿五千
屏山县福延镇男青年吴刚与王兰经人介绍恋爱后于1988年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关系尚好,先后生有一男一女。为改变家庭环境、提高生活质量,2003年2月吴刚到新疆打工,王兰则到宜宾打工。然而,面对外面世界的各种诱惑,久居乡下的王兰心动了。到宜宾后不久,王兰即和一男子在宜宾租房同居近3年。为解除和吴刚的婚姻,王兰最终向法庭起诉离婚。
在庭审中,吴刚举出王兰与人同居事实,并要求妻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王兰承认自己在与吴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一男子同居的事实,自知理亏的妻子主动提出了赔偿5000元的调解意见,丈夫也接受了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