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 女方独享补偿款有理

夫妻协议离婚后 承租房屋遇拆迁 男方索要补偿款 被驳回———

  基本案情

  阿庆与珍珍2000年协议离婚。在中,财产处理部分标明“无”,其他协议(如离婚后住房安排问题等)也标明“无”。

  但在离婚后,阿庆还是把珍珍告了。阿庆说,离婚时,双方仅拥有房屋的使用权,所以当时未进行处理。最近他才得知,房屋在2001年被拆迁,他要求前妻返还该房拆迁款的一半。

  珍珍则称,房屋是单位分给她的,承租人是她。离婚后,她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房屋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写明安置人是她一人。

  当时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已经作出了处理,阿庆既不是被拆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实际使用人,其户口也不在此地,所以不同意阿庆的诉讼请求。

  东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阿庆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贺艳法官:阿庆与珍珍所争的房屋已于2001年拆迁,拆迁时两人已经离婚。

  阿庆不是被拆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被拆房屋在拆迁时的实际使用人,并且拆迁单位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珍珍进行补偿,补偿款中并无阿庆的份额。

  所以,阿庆认为补偿款是,要求依法分割,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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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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