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后 承租房屋遇拆迁 男方索要补偿款 被驳回———
基本案情
阿庆与珍珍2000年协议离婚。在中,财产处理部分标明“无”,其他协议(如离婚后住房安排问题等)也标明“无”。
但在离婚后,阿庆还是把珍珍告了。阿庆说,离婚时,双方仅拥有房屋的使用权,所以当时未进行处理。最近他才得知,房屋在2001年被拆迁,他要求前妻返还该房拆迁款的一半。
珍珍则称,房屋是单位分给她的,承租人是她。离婚后,她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房屋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写明安置人是她一人。
当时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已经作出了处理,阿庆既不是被拆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实际使用人,其户口也不在此地,所以不同意阿庆的诉讼请求。
东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阿庆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贺艳法官:阿庆与珍珍所争的房屋已于2001年拆迁,拆迁时两人已经离婚。
阿庆不是被拆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被拆房屋在拆迁时的实际使用人,并且拆迁单位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珍珍进行补偿,补偿款中并无阿庆的份额。
所以,阿庆认为补偿款是,要求依法分割,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