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0岁的乌鲁木齐市市民温文与45岁的前夫葛仁婚后生下一女。因夫妻感情不和,2005年12月13日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对、都达成了一致意见,葛仁每月负担女儿抚养费600元至其工作为止。
2005年12月17日,两人在公证处办理了自愿离婚协议公证,并于同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公证事宜时,温文要求葛仁补贴其人民币10万元,以用于女儿日后的婚嫁,葛仁答应了。其间,温文询问葛仁何时给付这笔钱,葛仁承诺一年内给付,但葛仁一直未兑现自己的诺言。
2007年11月,温文向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葛仁给付该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葛仁在法庭上辩称:2005年他们离婚时,自己的确承诺给付温文10万元,这是一个赠予合同,合同的对方应是自己的女儿,温文无权提起诉讼,故请求法院驳回温文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2005年12月17日协议离婚时,在公证机关询问双方意见中,双方对离婚协议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补贴其10万元,被告承诺一年内给付,虽然双方均明确该款是用于女儿日后的婚嫁,但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将该款一年内给付原告,故被告应按约定给付该款。考虑到被告的偿付能力,可分期偿还。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葛仁给付原告温文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给付5万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付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