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未同居彩礼应返还吗?

婚后未同居彩礼应返还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情介绍:

  马女士婚后三日便跟丈夫曹某分居,半年后,她起诉离婚,曹某同意离婚但要求马女士返还彩礼。近日,顺义法院审结此案,双方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支持。

  马女士称,他们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为解除精神痛苦,请法院判令离婚。曹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婚前的彩礼钱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他们对于离婚达成合意。因他们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按法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给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马女士与曹某离婚,马女士返还曹某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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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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