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晚8时至9时请拨打“千里情缘”(85306596)情感热线,黎明在等你!
昨晚,情感热线主持人——黎明接到在平湖新仓镇工业区某童车厂工作的安徽王先生的电话。他说,他跟妻子柳某性格不合,早就有了离婚的想法。多次跟妻子协商离婚,她先是不肯,后来提出如果给她一笔20万元的抚慰费,就可以考虑办理离婚手续。面对这一现实,王先生说自己根本没有这么多钱,所以他向法院提起了请求离婚的诉讼。在法庭上,妻子柳某仍然不愿离婚,法官要求王先生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王先生说,他们夫妻两个都很爱面子,吵架的事从来不让外人知道,所以邻居们也无法作证。不过在此之前,他已经偷偷地把两人关于离婚问题的争论录了下来。王先生问黎明,在诉讼中录音可否作为证据,法院可否采信?
对此,黎明分析认为,私自秘密录制的语言资料是否可作为证据使用,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够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由此可知,非法证据包括两类:一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和所取得的证据;二是采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采用暴力、胁迫、欺诈等方法或者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的住所进行窃听录制所获取的证据。也就是说,如果你私自秘密录制语言资料本身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话,即为取证方法合法,这磁带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法律规定,存有疑点的语言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有其他的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但又没有足够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会确认其具有证明力。
黎明由此认为,只要你的录音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妻子柳某的合法权益,而妻子对你提供的语言资料提不出疑点或提出疑点被鉴定部门排除,人民法院是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如果你再能够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人证言,两种证据相互佐证,人民法院肯定会确认你的语言资料的证明力。
当然能够重归于好,那也是件快乐、幸福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