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证据保全,是指遇到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证据保全的提出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起诉后。只有在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时,才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起诉前证据保全,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予以解决。一般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当事人起诉后,把所保全的证据移送受诉人民法院审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予以保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通知申请人于一定期限内提出诉前证据保全。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